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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定立法共有经济适用房产权 体现政府责任

发布时间: 2010-03-19 12:55:20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商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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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 《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卫星教授1日接受了专访。

申卫星说,这部法律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而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该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专家,讨论起草形成一个该法的理论版本,同时,深圳住房保障中心起草一个该法的实践版本。目前,这两个版本均已起草完成并融合,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内部讨论稿。

法案第一条就提出要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采用的基本手段为廉租及公共产权。

申卫星介绍,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 5年后,把以极便宜的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辽宁日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2月3日 《广州日报》)

过去,经适房仅被界定为“有限产权”。主要体现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这样的设计虽然能部分限制个别人利用经适房谋利行为,但 “有限产权”毕竟属于个人产权和私权范畴,政府公权不具备直接介入权,这一定程度上让地方政府在监督监管上,处于有心无力的窘境。而经适房从“有限产权”转变为政府和公民个人共有,将完全改变旧的法律关系,政府的主体定位将由过去的“外部监督”角色,转变为“直接参与”的共有人角色。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

其一,政府将有了出资的责任,对于减轻购房者负担极其有利。既然将经适房界定为“共有”,所有共有人就有了共同出资购买经适房的义务。土地价值有望直接计入经适房整体价值中计算,甚至政府在以国有土地 “做价”出资与购买者共有的同时,还可能在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上直接出资。政府财力的大量投入和支持,将完全改变经适房建设中,政府仅提供土地、房地产商开工建设的旧模式。最终减轻购房者负担。

其二,旧的有限产权模式,实际上政府仅有 “回购”权,购买者如何管理、是妥善维护还是破坏,政府基本无权指责;只要经过5年期限,是自已使用还是出卖,政府都无权干涉。但一旦成为 “共有者”后,政府就完全有了与购买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共有者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其财产,必须经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这样的规定之下,流转于政府手里的保障性住房会越来越多,而最终惠及于民。

经适房的 “共有产权”化,其着力点还在于体现了政府保障民生和实现 “居者有其屋”的坚定信心。在中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体的居住权益保障上,政府就应该主动担当起来,而不是像过去一样依赖于市场。在未来的 《住房保障法》上,政府主动增加住房保障责任,正是倾注民生和将百姓利益放在首位的一个极明确的信号。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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