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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辽宁居住证可在当地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持辽宁居住证可在当地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发布时间: 2016-11-30 14:07:22

来源: 互联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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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省政府修改《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经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可在当地申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流动人口需要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需要申领居住证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持居住证可在当地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换领、补领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申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等。

未发放居住证,可追刑责

违反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每谎报、瞒报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事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未按规定办理实有人口登记或者发放居住证的,违法收取居住证费用的,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feng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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