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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9-12 15:46:59

来源: 沈阳市住房保障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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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准入和退出、租赁补贴、分配、运营以及监督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房产局于2019年6月25日制定并下发了《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为方便申请家庭深入了解本规定,现以问答方式解读如下:

1、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准入和退出、租赁补贴、分配、运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2、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都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等。

3、问: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保障方式?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并以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主。保障家庭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4、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民政部门做什么?

答:民政部门按照《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定,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申请家庭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对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5、问: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核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同意授权民政部门对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房屋、机动车辆、工商登记、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6、问:公共租赁住房对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室内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7、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计入家庭人口。

8、问:申请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城镇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主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居住;③本市城镇单身申请人年满28周岁;④家庭申请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单身申请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3900元);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⑥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⑦未拥有机动车辆;⑧未有工商登记信息。

外来务工人员,除符合上述第①④⑤⑥⑦⑧条件外,还应当在沈阳连续交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符合上述第①⑥⑦⑧条件的,毕业之日起五年内,在沈无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另外,在沈阳居住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因公殉职人员家属,抗美援朝退伍老兵,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老战士,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等,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对于具有沈阳城镇户籍并且在沈阳市获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资格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9、问:申请家庭本市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答:①自有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②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该房屋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③承租公有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④房屋被征收后,重新购买或者实物安置房屋的家庭,按照所购买或者实物安置房屋面积计算。

10、问:申请家庭应当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答:①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②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③企事业单位、驻沈部队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或者职工公寓的,由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1、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①《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②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应当填报“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③单位开具的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标准填写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中;④本市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户籍地《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有住房的或者房屋被征收补偿的,还需提供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⑤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⑥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在沈阳连续交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⑦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⑧其他必要材料。

12、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是:社区委员会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四级程序。

13、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什么?

答: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14、问:每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是多少?

答:按照相关规定,①市内七区:1人户为192元;2-3人户为288元;4人及以上户为360元。②苏家屯区、沈北新区:1人户为153.60元;2-3人户为230.40元;4人及以上户为288元。③辽中区、新民市:1人户为115.20元;2-3人户为172.80元;4人及以上户为216元。④康平县、法库县:1人户为96元;2-3人户为144元;4人及以上户为180元。

    15、问: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前,保障家庭还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保障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6、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每年度发放几次?

答:按照相关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每年按季审批、发放四次,具体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季度核准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7、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是否进行保障资格复核?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市和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年度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取消保障资格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8、问:何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19、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如何进行配租?

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电脑摇号等方式进行实物配租。电脑摇号配租邀请申请家庭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并进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摇号配租结果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问:保障家庭能申请几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户型如何确定?

答: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口1-2人的配租单室住房;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配租双室住房;家庭成员是两代同性并且子女年满16周岁以上或者两代异性的,可配租双室住房。

21、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期限为几年?

答:配租后的保障家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22、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参照同地段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调整。

23、问:承租家庭如何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答:承租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

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以“上打租”方式足额按时交纳租金。

符合条件的有房家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上浮15%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以“上打租”方式足额按时交纳租金。

    24、问: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有哪些情况可以优先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答: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单亲家庭、失独家庭;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司乘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等;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轮侯期超过3年的家庭;在沈阳居住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因公殉职人员家属,抗美援朝退伍老兵,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老战士,企业军转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人员等。

25、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如何进行续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并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申请地相关部门重新上报复审材料,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准入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签《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6、问:承租家庭申请提前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退房时租金如何收取?

答:承租家庭申请提前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退房当月租住房屋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不满15日按半个月收取租金。

27、问:承租家庭如何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

答:承租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未腾退期间按原租金标准交纳租金。承租人不能按照规定时限腾退住房的,租金应当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计算。

承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时,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对房屋有损坏的,按照《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同时结清租金等相关费用。

28、问: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市、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实物配租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期满后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应当取消保障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违反本规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补贴或者实物房源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记入信用档案,并自该家庭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由房屋产权单位下达公共租赁住房限期腾退通知书,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房屋产权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①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房屋用途的;③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④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⑤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或者违法活动的。

29、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取得其他房屋后还能享受保障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的,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资格核验相关手续。经核验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或者承租原住房。经核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取消保障资格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在解除合同后30日内退回租住的实物配租住房。

30、问: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谁所有?是否允许出售?

答: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产权性质为国有。公共租赁住房不允许对外出售,只能够对保障家庭出租。

31、问:保障家庭如何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答:已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

32、问:公共租赁住房是如何进行物业管理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自管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

33、问: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暂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4、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擅自出租、出借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未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保障家庭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调换公共租赁住房。

35、   问:公共租赁住房如何日常监管?

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监督住户在使用期间的转借、转租行为;对住户擅自拆改房屋设备设施,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及时制止,并上报产权单位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收缴租金,对拖欠租金的行为及时予以收缴,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产权单位;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租金,不得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挪作他用。

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范围内各种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更换,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36、问: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实行信息发布制度?

答: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保障标准等政策的公开发布;实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审核信息、配租信息、退出保障信息以及租赁补贴资金发放信息。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变动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变动信息、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信息及候选房源等。


责任编辑: li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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