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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即可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20-04-01 15:33:13

来源: 沈阳晚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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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即可提取公积金。近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解读,该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沈阳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可有效缩短职工购房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周期,大大减轻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更好实现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的政策定位。

  职工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由原来的“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年还贷提取”两种方式,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一种方式;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本自然年按月还款合计金额”,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含当期提前部分还款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调整偿还商贷提取方式、额度。实行按年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现有平均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考虑,职工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提取,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提取,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更高,对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支持力度更大。

  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切实提高租赁住房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的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沈阳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zhaojia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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