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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针对生育二胎家庭给予补贴 女性增加60天产假

发布时间: 2019-08-02 11:12:32

来源: 沈阳日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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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最突出的内容是拟减轻两孩家庭负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修订草案提出,结合本地实际,对生育两孩家庭予以支持,并对其入托、入学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


修订草案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


在婚假方面,修订草案提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修订草案还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乡家庭给予相关补助作出规定,同时提出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3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且取得残疾证,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无法再生育的家庭,政府给予帮扶和救助。


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3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而现行标准是违规多生育一个孩子要按照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5倍至10倍的社会抚养费。


责任编辑: wa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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